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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2-12-08 16:57:33


【资料图】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现金收购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现金收购宁波捷力克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是着眼于公司业务整体发展布局而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拓展公司的主营业务,收购方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现金收购宁波捷力克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换选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首发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对首发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对首发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首发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首发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  四、关于《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申请人民币2,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2年,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申请人民币6,000万元的授信额度,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和母公司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授信期限为1年。  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申请银行授信或者进行银行借贷,银行融资具体授信额度,以及融资担保的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决定并签署与授信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上述担保均不向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实际控制人陈峰为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该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韬(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方咏梅(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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